通用阀门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
4.1 拉力试验 4.1.1 试棒的型式 、尺寸 、试验方法按 GB/T 228的规定 。 4. 1.2 任一试棒若发现机械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,应取备用试棒重做试验。 4. 1.3 试块应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。 4. 1.4 钢的每一熔炼炉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,任何炉次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表 2的规定, 其铸件及试棒可重新热处理 ,重复试验,但固溶处理不得超过两次。 4.2 壳体试验 4.2. 1 每个承压铸件都应加工后按 GB/T 13927的规定进行壳体试验。 4.2.2 铸件壳体试验可以在交货前或需方机械加工后进行 ,但铸件生产者应对壳体试验铸件的质量 负责。 4.3 晶间腐蚀试验 :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晶间腐蚀试验 ,应按 GB/T 4334规定进行试验。 4.4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探伤应分别按 GB/T 5677和 GB/T 7233规定检验 。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渗透探伤检验应按 GB/T 9443规定检验 。 4.5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酸洗钝化处理应按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。 4.6 铸件生产者应向需方同时提供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铸件符合本标 准的合格证。 4.7 铸件生产者应为需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,使其确信铸件符合本标准和合同规定 ,并提供相 应的报告和资料 ,但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铸件生产者正常生产。 4.8 需方验收铸件后,若发现有害缺陷的铸件需要退货时,应及时通知铸件生产者。 4.9 需方对铸件材质提出异议时,从寄出试验报告之 日起,将该样品保存 30日,铸件生产者可在此期 间内提出复查要求 。 4. 10 需方根据试验报告作出拒收决定时 ,应在收到报告 30日内通知铸件生产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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